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常見如公司、商號、事務所等),每次收取之租金達一定金額時,承租人即須依規定辦理扣繳、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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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稅(單次給付 > 2萬):10%
應於次月10日前繳清,每年1月底前開具前一年度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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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給付 ≧ 2萬):2.11%(補充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由1.91%調升為2.11%。)
應於次月底前繳清,每年1月31日前開具前一年度扣費明細彙報健保局。
舉例:
OO有限公司向陳先生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整。
→租賃所得稅:30,000×10%=3,000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30,000×2.11%=633
陳先生每月實收金額:30,000-3,000-633=26,367
★ 小提醒: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則須併入租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