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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租賃契約要辦理公證?
  • 代擬契約、公正方便
    本事務所備有合乎法律規定的租約範本,亦可依據雙方的需求客製契約條款,提供給雙方當事人公平的保障。
  • 證據力強、避免訴訟、直接執行
    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條款,對於下面幾種情形,便可以不用經過麻煩的訴訟程序,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房客租約到期後還不肯搬出房屋。
    房客不繳租金、不付違約金。
    房東不還給房客押租金。
  • 五年以上,一定要辦
    依照民法規定,五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房客將不會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也就是說房東如果在租期中賣了房子時,新的房東就可以趕跑房客,對房客沒有保障。
  • 法律專業、減少糾紛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比較租金總額(例如每月租金1萬,租1年,租金總額為12萬)和
房屋課稅現值(於房屋稅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有記載)
取其高者,再加上押金(保證金)
所得數額對照公證費用標準表(對照「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欄位)
關於租賃所得稅扣繳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常見如公司、商號、事務所等),每次收取之租金達一定金額時,承租人即須依規定辦理扣繳、扣費。
租賃所得稅(單次給付 > 2萬):10%
應於次月10日前繳清,每年1月底前開具前一年度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出租人。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給付 ≧ 2萬):2.11%(補充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由1.91%調升為2.11%。)
應於次月底前繳清,每年1月31日前開具前一年度扣費明細彙報健保局。
舉例:
OO有限公司向陳先生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整。
→租賃所得稅:30,000×10%=3,000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30,000×2.11%=633
陳先生每月實收金額:30,000-3,000-633=26,367
★ 小提醒: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則須併入租金計算
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10.0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